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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地位,则法治无尊严

作者 |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

                                                                           

近年来律师合法正当的执业权利频频遭到公安、司法人员侵犯的事例不断被披露出来。


例如,著名女律师张燕生等律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出庭因律师提出“排非”申请等被无理拒绝,律师采取了过激行动——“罢庭”。“贵阳小河案”中有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等4位律师被驱逐出庭。


2019年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审判员罗某三次打断律师发言,并批律师“水平不够,抓不住重点”。该情节被媒体披露后,罗某被给予诫勉处理,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予以重视并认真进行整改。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王绍章等20人涉黑案。当该案进入举证质证环节,辩护律师李长青、张维玉质疑法庭质证方式,要求按法律规定“一证一质”,未获同意,他们申请审判长蒋小马回避,后被责令退出法庭。审判长还当庭对辩护律师说,“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辩护律师)统统都出去。把他(辩护律师)话筒拿掉”。此外,审判长还疑似爆粗口,“你再说一句,再xx……干扰法庭秩序,我就给你赶出去。”海口中院随后表达了对法官工作情绪急躁、尊重律师不够的歉意。


2022年12月20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时,该院周姓法官对原告律师表示“你等于放屁”。其后不久,该法官又多次打断律师发言。据一位律师朋友讲述:两年以前在代理一起工伤赔偿案时,那位姓周的法官在庭审中贬低律师道:“没说到点子上,说了一大堆废话,不要以为做了几天律师就了不起了,就出来帮人打官司,其实水平还差得远。”

上述凡此种种,一则说明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尊重因而缺乏保障,二则说明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地位不足,屡遭轻视、排挤乃至谩骂。这需要我们反思为何在我国律师社会地位不彰?此一局面会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如何提升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


 01. 

我国律师社会地位为何不高


我国律师与域外同行相比社会地位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我国的律师职业比较年轻,发育尚不成熟。新中国律师制度距今尚不足百年,期间在“文革”“反右”时期一度中断。现行《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距今不过短短的26年有余。域外律师制度动辄具有上百年的历史。


2015年我跟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去法国访问,了解到巴黎律师公会具有500多年的历史,悠久程度高于检察官职业。这犹如一个长者更容易获得尊重一样,也许随着我国律师业的成长发育,将来整个行业的社会地位会逐步提升。一百多年前,一位法国贵族在周游美国,接触了各级阶层之后,得出如下结论:“美国的贵族是法官和律师”。


二是整个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依赖程度较低。我国正处在法治化进程中,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不足。由此导致人们遇到纠纷麻烦“找熟人”“托关系”而不是“找律师”“寻规则”。在这样一种社会中,“官本位”“权力本位”大行其道,而“法律本位”“权利本位”则难以有成长的空间。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既无权力又无势力,话语权极其有限,由此导致其社会地位低下。中国传统社会是“官贵民轻“,律师作为民间法律服务人士,受到”轻视“也就不足为奇。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占世界10%人口数的美国,却拥有占世界70%的律师,在美国,平均每25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律师的工作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判例法的传统导致法律具有相当复杂性,因此人们不得不花费高昂的律师费来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美国社会生活中,几乎处处都有法律的影子,人们无时不在受着法律的严密控制。这些多如牛毛、包罗万象、纷繁复杂的法律、条例,组成了美国社会的强大法网,导致了普通公民涉及法律问题非得求助律师不可的结果。


三是律师职业是挑战公权力的力量,因此不受公权机关“待见”。律师职业的自然属性具有维护私权、挑战公权的特点,其职业就是对公权力“挑刺”“找茬”的。这在刑事辩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这与具有”配合性“特点的职业不同,不受公权力”待见“甚至遭受打压在所难免。


四是律师群体中少数人“不爱惜自己的羽毛”。实践中出现的律师“行为艺术”、唯利是图和不钻研业务,尤其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一些律师作量刑辩护,而法院却作无罪判决的案例频频曝出,说明律师辩护的无效性,进而可以证明一些律师不认真研习法律和案卷材料,导致辩护无效和无力。在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眼中,律师就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司法掮客”。这与少数律师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无关系。

 02. 

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对法治的消极影响

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对法治建设乃至国家发展具有重大的不利影响:


一是律师地位不高,必然对其执业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在刑事诉讼领域,“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随之发生,且短期内难以改变。其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不受重视,与公安司法人员的正常沟通工作受阻。凡此种种,必然影响律师作用发挥和法治建设进程。


二是难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然而,现在我们并未形成职业共同体,没有共同的话语体系、没有共同的思维方式、也没有共同的价值观念,这是当前律师意见难以受重视、被采纳的深层原因。有的只是相互间的不信任、不理解乃至公权力主体对律师的偏见和排挤。


三是不利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律师是防范冤假错案不可或缺的力量,可以让裁判者作到”兼听则明“。如果律师社会地位不高,在执业中处于受压抑、被排挤的境地,甚至被视作”异己力量”,则其意见对有权决定者的影响和其过程性的诉讼权利必受限制或者剥夺。由此,司法决定失去了外部制约力量而变得恣意乃至专断。


四是影响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国式现代化内含了法治现代化,因为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法治现代化需要律师制度现代化,而律师制度现代化的前提是律师地位提高、律师制度完善和律师执业权利的切实保障。律师是法治建设重要的力量,如果其执业权利的实现需要“恩赐”,需要仰仗公安司法人员的“鼻息”,那么“平起平坐”的地位平等就无法实现。职业共同体的“内讧”必然延缓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即便实现了所谓的“中国式现代化”,也是残缺不全的现代化。

 03. 

如何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

律师社会地位提高,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律师自身所能为。

一是尽快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尽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和法律学者职业分工不同,但均属于共同体成员,均是为法律正确实施而服务的。他们应当有共同的语言、思维和统一的价值标准,从而使不同职业之间可以相互理解,减少猜疑,增进信任,有利于法律的共同正确实施。

二是律师作为法律之“师”,应当将“功夫”用在“法庭之内”而非“法庭之外”。律师若要赢得尊重,靠的是精湛的专业技艺,而非法庭外的“勾兑”。这就需要律师认真研习法律和案例,熟悉法官的裁判规则和思维模式。律师需要以专业、理性、平和获得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尊重,而非靠“表演”给当事人及其家属“看”而立足。

三是律师虽是法律服务人员,但其职业属性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律师与牧师、医生一样,最根本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家要求律师在执业前必须进行公开宣誓,从而赋予律师职业以神圣性和崇高性。

德国《律师法》第2条在确认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同时,又强调律师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

日本《律师法》第1条开宗明义:

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

因此,律师并非商人,应当淡化其赢利的色彩,多做一些公义事业,尽到一定的社会责任。例如,捐助法律援助基金、教育基金等,在地震、洪灾和旱灾等自然灾害到来时,尽可能捐款和捐助更多款项。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律师应积极参政议政,成为社会公共舞台上的“活跃分子”,在各种场合发出专业的“法律之声”,从而影响公共决策。域外律师地位之所以较为崇高,与其经历有关。美国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和三分之一的众议员系律师出身,美国历届44位总统中有26位总统系律师出身,我们所熟知的林肯、尼克松、克林顿总统均是如此,律师成了政治人物的“摇篮”。在政治首脑选举时,如此看重律师职业经历,律师地位岂能有不高之理?


五是提高律师的入职门槛和经济收入。我国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参加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即可取得实习律师证,一年后即可获得律师职业证书。


但是,美国律师资格考试要求,其中学历方面需要美国律师协会所承认的法学院毕业的LL.M(法学硕士)以及J.D.(法律博士)才有资格参加美国相应州的律师资格考试(由于各州的州法不尽相同等原因,美国各州都有相对独立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只有完成了本科四年学习的学生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才能获得LL.M或J.D.学位,获得学位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美国法学院的学习非常严格,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涉及的能力水平也相当的高。



因此,其具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就不难理解。在美国,一些地区律师起薪就达12万美元,8年之后就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的收费,一般是每小时30至100美元,高者可达数万美元。因此,律师是美国社会中的富裕者。而我国年轻律师近七成年收入不足10万元人民币。域外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在美国,如果说你是政治家,人们将不屑一顾,如果说你是律师,则会肃然起敬。

图文来源网络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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